互联网团购与消费合作社能交融吗?
随着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互联网团购等形式也日益流行。团购也称团体采购、集体采购或团体购买,团购的初始状态为分散的消费者通过互联网集中在一起集体采购某种产品或服务,主要目的是依靠集体谈判力量在商品购买中获取优于个体购买时的各种交易条件。一般简称为B2T(BusinessTo Team)。但团购已经从初始状态发展为了多种状态,比如还有由网上商城、商家等组织的团购。互联网团购的发展,以2009 年美国Groupon 团购为起点性标志,全球瞩目;2010 年,中国团购发展迅猛,2011年团购网站峰值达到五千多家。几年来,中国互联网团购经历了资本宠儿、千团大战、恶意竞争、IPO折戟、资本断粮、裁员关站、精耕细作、移动春天等等令人眼花缭乱的发展。现在进入了BAT等互联网巨头布局竞争的阶段。有观点认为,互联网团购是消费合作的新模式,甚至是消费合作社的变身。
消费合作社最早诞生于英国。世界第一个成功的的消费合作社,是 1844 年创建于英国罗虚代尔镇的“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空想社会主义的思想与大量贫困的纺织产业工人,是其设立的历史条件。公平先锋社更为重要的影响,是创设了一些影响深远的“合作社原则”,主要是:一人一票,无歧视,合作社盈余按社员向合作社购买额多寡分配,按照市价出售货物,无赊欠,优质、秤准交易,对社员进行教育等。1937年,国际合作联盟在此基础上总结出来“罗虚代尔”原则,是合作组织的基本准则。当今中国成功运营的消费合作社,已经不多了。
互联网团购是否是某种形式的消费合作社呢?在互联网时代,消费合作社与互联网团购又有哪些交融呢?
一、互联网团购更多是一种销售渠道和模式,而不是以消费为目的的合作组织。
互联网团购一般分为三种方式:一是消费者自发组织的团购。这种模式实际上应该是团购的初衷和本意。但一般称为“反向团购”。原来的团购是B2C(Businessto Customer),而这种团购是C2B(Customerto Business),故称反向。但作者认为此模式应该为正向。比如淘宝聚划算中的“我想团”。这种模式一般要有“团长”出面组织,然后是“团员”跟团、采购等。比如网友新浪网的版主“水煮小鱼”,在2007年组织的团购就是这种模式。二是商家自营的团购模式。这实质上是商家的一种新营销模式,商家一般事先并不公布团购价格,他们通常会在团购日的当天,根据参与团购消费者的数量调整团购的价格,商家处于主动地位。这种模式也包括电子商务网站组织的团购。如淘宝网推出的“聚划算”。三是中介平台团购模式。是由第三方组织者事先与商家约定好团购产品、价格和基本数量,只要参与者达到基本数量团购交易即可实施,消费者在这种团购模式中处于相对主动地位。在这一模式中,又有一个分支,就是导航类团购模式。此类模式主要是整合各个团购网站每日的团购信息,它可以为各个网站的各种数据指标做出统计。消费者可以通过此渠道对多家网站提供的商品进行比较选择。模式比较成熟的团购导航网站有团 800、领团网等。所以,除了第一种模式具有消费合作的意味,其余的都是销售促进的作用,且占的比例更高。
而消费合作社是一种生活消费领域内的互助组织。比如,日本消费合作社,是在1947年制定的《消费合作社法》基础上,由合作社成员共同参与投资、决策和运行的合作社。消费合作社不以营利为目的,是以通过成员之间的交流和参与,实现富裕生活为目标的组织。俄罗斯消费合作社是由公民为了满足自身对商品和服务的需要自愿结合而成的组织,不属于政府机构,分为三级组织体系:中央合作社联盟、州合作社以及地区合作社。
二、从消费合作社的理论和实践情况看,电子商务是消费合作社的重要渠道。
消费合作社作为互助组织,虽不以盈利为目的,当前都基本实现了企业化的运营管理。在互联网时代,基本都广泛深入地使用互联网作为销售的渠道,并且加强与社员之间的联系。
消费合作的基本原理是在社员之间信任、互助、自力的基础上,建立合作组织,尽可能消除商品流通中间环节,来实现低成本、有质量的消费。在非互联网时代,消费合作社主要是通过社员民主管理、社员参与劳动、社员集资、省却流通中间环节等方式来降低成本。在互联网时代,消费合作社要降低成本还要通过无店铺销售、物流外包和社员+会员制等方式,这些都要通过电子商务的模式完成。消费合作社要建立基于互联网的电子商务系统,方便社员的加入和退出,更加有效地召集更多的社员;集中数以万计的商品销售信息、大量社员的消费信息和个人信息;要与社员和市场保持良好的电子联系,准确预测需求,并迅速地传递给制造商、第三方物流等其他企业,降低消费合作社的采购、物流成本。
日本的地区消费合作社是全日本最大规模的消费者组织,成员总人数为2600万人,约有1/3以上的家庭加入了地区消费合作社。消费合作社的商品销售有三种方式,配送、商店购买和产地直销。其中的配送、产地直销,均可通过互联网订购的方式。在单个的地区消费合作社之上,日本还有一个各个地区消费合作社加盟的全国性组织-消费合作社联合会。日本消费合作社联合会主要向地区消费合作社提供(批发)商品,主要通过寄送商品目录表的电话订货或网络订货方式。
英国的批发消费合作社(CWS)成立于1863年,设立当时的宗旨是“在商品的消费者和生产者之间摒弃一切非必要的以及挣钱的机构,降低生活费用”。由于遵循了合作组织的原则,并能采取企业化的管理,批发消费合作社发展良好。批发消费合作积极发展电子商务,通过自己的网站方便会员进行注册、查询,详细记录和查询每个会员、每个合作社的交易情况,发布年度财务报告等。还开展网上购物、网上银行、旅游、殡葬等服务。这些电子商务业务,更加密切了社员与合作社之间的联系,市场份额不断扩大。
三、互联网团购与消费合作社将相互渗透,但终不能合一。
互联网思维中的开放、互联、平等,与消费合作社的自愿、平等等基本原则,有着异曲同工之妙。互联网团购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消费合作社的价值,将处于弱势的单个消费者联合起来,提高谈判能力,争取价低质优的商品或服务。比如团购价格低于市场零售价,产品的质量和服务得到有效保证,能够为消费者带来明显的好处。这些好处也是消费合作社所追求的目标。而消费合作社为了更好地为社员服务,肯定要应用互联网技术手段,在内部采购信息、配送等环节,肯定要应用批量、节省的方法。即消费合作社会在组织内部会采取互联网团购的类似方法。
此外,随着互联网团购市场的发展,幸存下来的公司都会更加重视客户资源问题。足够数量的客户满意评价,并不断带来新的客户资源,才是团购公司的生存之道。随着这样的认识,团购公司会将客户参与评价、客户参与建议等,利用互联网、APP等,进行互动式的交流,尝试建立永久客户关系。
但经营互联网团购的公司,是不会自然演化为消费合作社的。这是因为:第一,团购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股东,本质目的是商业利润,商业利润一般来源于商品直销差价、团购销售回扣、广告及推介收费、会员卡服务费、加盟费等。这是与消费合作社不以盈利为目的是根本不同的。消费合作社的实际控制人是社员大众,本质目的是社员的长期福利。第二,团购公司带给消费者或团员的福利,与消费合作社带给社员的深层次机理是不同的。团购公司依靠互联网信息传递手段,有效降低了产、供、销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能够降低销售商或生产商的库存成本,加快周转,加大销售量,进而实现了消费者的福利。消费合作社依靠的是重复交易、天然联系建立的信任关系,通过开放、平等、民主和参与工作等组织特征,来实现社员的消费福利。第三,从国家法律环境的角度,团购公司虽然是法人主体,但其经营活动并没有专门的法律规范。而消费合作社则是由国家法律规范的,比如1852年英国的《工业和公积金社团法》,1947年日本的《消费合作社法》等。